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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217
    台內營字第1090801874

    修正「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

    附修正「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

    部  長 徐國勇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一)

    由秘書兼任。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三十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