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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經工字第109046005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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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部 長 沈榮津
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本計畫補助款各年度以非自辦工作及自辦工作區分為三期撥付,並由本局訂定請款月份,撥付條件如下:
(一)
非自辦工作:以發包經費為補助款計算基準,第一期補助款於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始得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補助款於整體計畫工作進度及經費實支數均達百分之四十時,始得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累計撥付百分之九十五);第三期補助款於計畫完成驗收結算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實支數後,始得撥付實際結算金額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但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非自辦工作金額,則依核定非自辦工作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二)
自辦工作:以核定自辦工作金額為補助款計算基準,第一期補助款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補助款於整體計畫工作進度及經費實支數均達百分之四十時,始得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累計撥付百分之九十五);第三期補助款於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當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後,始得撥付實際結算金額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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