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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局視(輔)字第10930006751號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 本要點所稱兒童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 節目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普遍級分級規定。

    (三) 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四)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五) 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且具創意性、啟發性、有助兒童體驗及探索在地多元文化、價值及與自身發展相關之議題者。

    2、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者尤佳。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4、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六) 節目長度

             每集長度應符合下列國內排播規格之一:

    1、每集十五分鐘(含廣告)。

    2、每集三十分鐘(含廣告)。

    (七) 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申請者應聘二名以上與節目內容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八) 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九) 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

             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十) 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

    (十一) 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二) 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節目各集應在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在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於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傳輸者,應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5、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亦應符合前四目規定。

    (十三)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

    (十四) 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節目,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五) 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六)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