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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局視(輔)字第10930007211號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五、申請開發及獲補助開發之電視劇本應具下列條件:

    (一) 劇本集數及長度

    1、全劇集數應為三集(含)以上,十六集以下。

    2、每集長度應符合下列國內排播規格之一:

    (1) 每集三十分鐘(含廣告)。

    (2) 每集六十分鐘(含廣告)。

    (3) 每集九十分鐘(含廣告)。

    (二) 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三) 應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應非屬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五) 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進行攝製。

    (六) 申請時應非獲本局「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及「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之劇本。

    (七) 完整劇本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 劇本開發團隊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