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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教會(四)字第1090010225B號

    修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修正規定

    八之一、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

    (一) 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及劃分基礎:

    1、金額級距:

    (1) 第一類:一百萬元以下者。

    (2) 第二類: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

    (3) 第三類:超過一千萬元者。

    2、級距劃分基礎:

    (1) 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學校或幼兒園之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2) 非屬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地方政府之計畫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二) 撥款原則:

    1、第一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百。

    2、第二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三十,後續撥付比率得依完成發包後撥付情形調整。

    3、第三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三十,後續撥付比率得依完成發包後撥付情形調整。惟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尾款,俟完成結算後始得撥付。

    4、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乘算前述比率撥付。

    5、補助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或對民眾之補貼等,得依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6、撥款原則之細部作業,參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