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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修正規定
八之一、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
(一)
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及劃分基礎:
1、金額級距:
(1)
第一類:一百萬元以下者。
(2)
第二類: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
(3)
第三類:超過一千萬元者。
2、級距劃分基礎:
(1)
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學校或幼兒園之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2)
非屬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地方政府之計畫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二)
撥款原則:
1、第一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百。
2、第二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三十,後續撥付比率得依完成發包後撥付情形調整。
3、第三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三十,後續撥付比率得依完成發包後撥付情形調整。惟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尾款,俟完成結算後始得撥付。
4、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乘算前述比率撥付。
5、補助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或對民眾之補貼等,得依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6、撥款原則之細部作業,參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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