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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D號

    修正「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其中貸款對象為取得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餘漁業經營週轉金,不適用寬緩期限規定。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