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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H號

    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 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 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十五、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租金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 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