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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H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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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
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
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十五、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租金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
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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