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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I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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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九、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二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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