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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
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
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
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
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
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
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
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
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
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
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
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五、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委會核定之經營計畫書。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駐創新育成中心、農委會出具意見書、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環境耕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輔導計畫同意函等證明文件。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或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
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2)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不適用之。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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