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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L號

    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之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