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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局視(推)字第10930007932號

    修正「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五點附表二

    局  長 徐宜君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五點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