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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健保資字第1090039326號

    修正「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作業執行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

    署  長 李伯璋

     

    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壹、目的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本署)之「健保資訊網」,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他與醫療業務相關之政府機關進行各項健保資訊業務及醫療相關業務運作的重要網路。為確保連線健保資訊網應用得以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要點,俾相關單位遵循。

    貳、使用對象及連線範圍

    二、「健保資訊網」使用對象(以下稱「健保資訊網」各成員):

    (一) 提供醫事機構進行各項醫療資訊業務服務之政府機關(以下稱政府機關),亦即為提供醫療資訊系統供醫事機構連線使用之資訊系統提供者。

    (二) 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機構),亦即為連線「健保資訊網」中各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系統之使用者。

    (三) 提供醫事機構資訊服務、資訊系統開發維護、資訊通信安全、故障排除等服務之資訊服務單位(以下稱資訊服務單位)。

    (四) 經本署專案核可者。

    三、醫事機構得連線至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系統作業;醫事機構之間不能互相連線;資訊服務單位得連線其所服務之醫事機構,但須經該醫事機構同意後始得為之。

    參、申請資格

    四、申請資格:

    (一) 醫事機構均可申請。

    (二) 政府機關:來函敘明所提供之業務經本署專案核可者;若所提供之醫療資訊業務服務不符本要點之規範時,應主動退出「健保資訊網」。

    (三) 資訊服務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並經本署核可。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成立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與資訊通信服務、電腦系統、電腦設備、軟體開發或維護等相關之業者。

    2、有意願與能力提供本保險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資訊服務予醫事機構,且確有連線「健保資訊網」之必要,願意遵守本要點所列事項者。

    3、須具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六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中技術面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4、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竣工後半年內,需有二十家基層醫事機構或五家地區醫院級以上之醫事機構同意其連線維護其資訊系統,若未符合,則本署將逕行通知「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中斷其網路線路,並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

    肆、申請程序

    五、申請程序:

    (一) 醫事機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申請,申請線路裝機地點須為醫事機構地址或電信業者機房。

    (二) 政府機關:經本署專案核可後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申請,申請線路裝機地點須為該政府機關之資訊設備位址或電信業者機房。

    (三) 資訊服務單位:

    1、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10634台北市信義路三段一四○號十四樓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資訊網」收。

    2、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3、列印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4、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一份(詳如附件二)。

    5、「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六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中技術面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佐證資料。

    6、線路申請書上之客戶名稱,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書記載之公司名稱申請,申請裝機地址亦須與該單位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地址相符或電信業者機房。

    7、每一資訊服務單位原則上可申請一條「健保資訊網」線路,若有分支機構需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則其亦須檢附該分支機構如上所列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相關佐證資料。

    8、本署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絡窗口申請。

    伍、線路種類與收費標準

    六、線路種類以本署當年度提供醫事機構之線路為主。惟基於管理之需,資訊服務單位不接受申請無線網路。連線費用應逕洽健保資訊網路提供業者辦理。

    陸、資安規範

    七、「健保資訊網」各成員連線「健保資訊網」之電腦禁止使用雙網卡同時連線「健保資訊網」、網際網路或內部網路,該電腦應使用原廠仍提供支援更新服務之作業系統,並適時更新安全性修補程式,且應安裝防毒軟體及定期更新。

    八、各政府機關利用「健保資訊網」傳送資訊或進行交易處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評估可能之資安風險,針對資料傳輸、提供服務之設備及相關應用系統等,應擬訂妥適之安全管控措施。

    九、「健保資訊網」各成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健保資訊網」之正常運作,若經本署查證有妨害「健保資訊網」正常運作之行為,本署得通知「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暫時中斷其網路連線。

    十、「健保資訊網」為提供醫事機構有關健保資訊應用,以及其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服務為限,各成員不得於「健保資訊網」上從事任何廣告、營利、促銷等直接或間接之商業性活動,亦不得有掃描、擷取「健保資訊網」上其他使用者資料、提供第三者透過申請之線路進入「健保資訊網」、干擾網路正常傳輸流量或其他任何侵害健保資訊網路使用者權益之行為;亦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另外建置「健保資訊網」與網際網路連線之通道,或為其他影響「健保資訊網」資訊安全之行為。若有前述行為經本署查證屬實,本署發函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署得直接通知「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中斷其網路線路,其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

    十一、本署對於「健保資訊網」的使用成員視需要可進行稽核或資安演練,有關資安演練對象本署將事先發函通知,若有偵測到資安漏洞亦將發函請其限期改善。

    柒、其他事項

    十二、「健保資訊網」各使用單位有不當行為,導致本署或「健保資訊網」上其他單位遭受損失,應負損害賠償暨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訂定前已申請並審核通過之資訊服務單位,應於本要點實施後半年內重新提出申請。

    十四、聯絡方式

    (一) 本署資訊組

      電話:(○二)二七○六五八六六分機二二九○

      傳真:(○二)二七○二四四一四

    (二) 健保資訊網路提供業者:詳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或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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