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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中華民國10933
    營玉企字第1091000402

    訂定「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附「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處  長 鍾銘山

     

    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