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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家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客會產字第10966001431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十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促進客家創新加值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產業,帶動客庄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十、撥款方式:

    (一) 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不分類別,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次或分期撥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一次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本會審查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核備後再併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按計畫核定金額計算撥付,若涉採購發包者,請併檢附採購案契約書,按採購發包金額撥付,採購發包金額高於計畫核定金額者,以計畫核定金額計算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第二期補助款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撥付。

    (二)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補助款依類別分別撥付:

    1、研發培力類及產業聚落形塑暨示範類,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及切結書,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二期補助款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行銷推廣類,一次撥付: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五點、第七點之限制,於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