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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彙整時間及方式:
(一)
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並辦理審查。
(二)
申請者應依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計畫書(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電子檔始完成線上報名,並於受理期間內將線上系統產生之申請表列印,加蓋單位或個人戳章,連同計畫書紙本各一式一份,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部。
(三)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條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三)
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記錄資料(含文字、照片、影像、影音、紀錄片等),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四)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五)
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六)
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七)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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