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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環署授檢字第1091001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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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建築廢棄物中石綿含量檢測方法(NIEA
R411.2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五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方法內容詳如附件。
署 長 張子敬
建築廢棄物中石綿含量檢測方法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環署授檢字第1091001210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生效
NIEA R411.20C
指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建築材料中石綿含量試驗法(總號15546類號R3216)」(CNS
15546:2012
R3216)為「建築廢棄物中石綿含量檢測方法」。其中採樣與保存部分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採樣時,採樣人員須採取避免吸入石綿、粉塵之防護措施。
二、採樣時,依目測判定選擇可能來自石綿建材(如:硬質之材質、噴塗材料或保溫材料之軟質材質等)之廢棄物,不同類型樣品分別於三個採樣點,各採集一件樣品,每件樣品至少樣品量為二百公克。
三、採集之樣品以塑膠瓶或玻璃瓶盛裝,避免逸散,常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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