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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農防字第1091481161A號

    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第十一條附表二。

    附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第十一條附表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七 條  檢疫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檢疫費:

    一、軍用物資持有軍事機關證明文件。

    二、進口軍、公糧食持有糧政機關證明文件。

    三、在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以下簡稱郵寄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限額內。

    四、輸出生鮮、冷藏或冷凍畜禽肉類已繳納屠宰衛生檢查費。

    第 九 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派員執行臨場檢疫、檢疫處理、押運、設施或場地審查等檢疫業務,依下列規定計收臨場費:

    一、每人每次五百元。但無法於當日往返者,其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二、每批檢疫物品計收檢疫人員一人次之臨場費。

    三、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計收檢疫人員一人次之臨場費。

      前項各款情形於檢疫物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動植物檢疫機關得依實際派員及日數,計收臨場費。

      動植物檢疫機關於港、站之倉儲、貨櫃場或其他場所設置派駐辦公處所,並派員執行檢疫業務者,免收臨場費。

    第  十二  條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延長作業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檢疫延長作業及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

    二、延長作業時間區分如下:

    (一) 平常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上班前,中午休息時間及下班後至下午十時前。

    (二) 假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

    (三) 特別延長作業時間為每日下午十時後至翌日上午六時前。

    三、檢疫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百元。

    (二) 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一千元。

    (三) 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千元。

    (四) 執行檢疫業務跨越前款不同作業時間者,僅收較高延長作業費之費用。

    四、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次二千元。

    (二) 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次二千五百元。

    (三) 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次三千元。

    五、經核准註銷延長作業者,其所繳之延長作業費應發還,或於其次批檢疫物品申請檢疫時予以抵繳,並在申請書內註明。

    六、第三款所定按批計收之檢疫延長作業費,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七、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隨身攜帶動植物檢疫物品輸入,在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限額內,不另計收延長作業費。

    第  十三  條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

    第  十四  條  輸出檢疫物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標識工本費:

    一、一般檢疫標識:每件一張,每張一元。

    二、貨櫃專用檢疫標識:貨櫃每櫃一張,每張八十元。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品輸出或經郵遞輸出植物檢疫物品在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郵寄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限額內,免收檢疫標識工本費。

    第  十五  條  各種檢疫證明書之分割、補發、換發、繕發副本,每份新證明書計收工本費一百二十元。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修正規定

    序號

    動物

    場地費
    (新臺幣元/
    頭隻匹/日)

    檢測費
    (新臺幣元/
    次/頭隻匹)

    其他費用及備註

    (一)

    犬、貓

    八百六十元

    六百零五元

    注射狂犬病疫苗費一百四十元,植入晶片費三百元,外寄生蟲處理費五百十五元,內寄生蟲處理費三百元

    (二)

    馬、騾、驢

    五百五十元

    三百元

     

    (三)

    牛

    二百九十元

    三百零五元

     

    (四)

    豬

    一百五十元

    三百零五元

     

    (五)

    羊

    二百五十元

    三百零五元

     

    (六)

    羊駝

    二百五十元

    三百零五元

     

    (七)

    兔

    五百元

    一百元

     

    (八)

    陸龜

    六十元

    十元

     

    (九)

    鴕鳥

    二百元

    三百十元

     

    (十)

    雞、鴨、鵝、火雞

    六十五元

    三百元/區

    1. 第十一號所稱家禽,指雞、鴨、鵝、火雞;不包括鴕鳥。

    2. 第十二號及第十三號所稱鳥類,不包括鴕鳥及家禽。

    3. 第十一號所定家禽、第十二號及第十三號所定鳥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轉運者,其檢測費以三倍計收。

    (十一)

    出生二週內之
    初生家禽

    四元

    三百元/區

    (十二)

    鳥類
    (小型廄舍)

    二千一百元/間/日(未滿十隻計收九百元/間/日)

    二千三百元/批

    (十三)

    鳥類
    (大型廄舍)

    三千元/間/日

    二千三百元/批

    (十四)

    其他動物

    依其體型大小,比照上述基準計收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附表二動物屍體焚燬費收費基準修正規定

    費用(新臺幣/元)

    備註

    每公斤一百八十五元

    未滿一公斤,以一公斤計。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三檢疫處理費之燻蒸消毒收費基準修正規定

    計價單位

    費用(元/櫃)

    備註

    燻蒸櫃使用未滿二十四小時

    五千元

    一、檢疫物品使用燻蒸櫃實施燻蒸消毒處理,容量不足一櫃者,費用以一櫃計收。

    二、多批檢疫物品同時併櫃實施燻蒸消毒處理,費用依使用比例分別計收。

    三、檢疫物品使用非全貨櫃燻蒸消毒設施實施檢疫處理,費用以換算成四十呎貨櫃承載基準棧板數量(二十個棧板)比例計收。

    燻蒸櫃使用二十四小時以上

    六千二百元

    說明:

    一、適用於植物防疫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進行燻蒸消毒處理之案件。

    二、上述費用不包含燻蒸藥劑及貨品裝運搬卸,申請人應自行提供藥劑及裝運搬卸,由植物防疫檢疫機關代為提供者依實際支出計收。

    三、燻蒸、消毒業務委託民間經營者,其收費依委託經營契約之規定辦理。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