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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文資綜字第10930027772號

    修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局  長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計畫及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且不得超出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二) 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局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

    (三)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屬國家、其他公法人、中央機關(構)所屬公營事業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提案免納),並依規定自行編足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專業團隊、民間團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補助經費。

    (五) 專業團隊及民間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者,計畫內容應敘明執行計畫人員及勞動條件等,所提供之勞動條件,將列入核定補助額度之審核標準。

    (六)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第三款至前款規定者,本局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七) 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八) 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或所有單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受本局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並作為未來補助參考。

    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控措施:

    (一) 為減輕疫情影響,協助民間團體、個人(自然人)持續推動文化資產之保存,民間團體、個人(自然人)依附表「A類一覽表」及「C類一覽表」申請補助並經審核通過分期撥付補助經費者,其第一期款撥付比例得提高百分之十為撥付。

    (二) 前款調控措施辦理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