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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航港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航務字第1091610242A號

    訂定「補貼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附「補貼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局  長 郭添貴

     

    補貼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航務字第1091610242A號令訂定

    壹、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補貼本國籍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防疫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貳、補貼對象: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其中船舶運送業以其所營本國籍船舶為限。

    參、本要點補貼辦理防疫費用,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局依防疫實際需要,所採購並提供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直接使用之防疫用品費用。

    二、依本局防疫要求或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實際防疫需求,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

    肆、依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以憑據核實報支為原則,其項目及金額單價上限如下:

    一、額溫槍:本國籍船舶每艘一支,每支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消毒費用:指補貼對象委外消毒或自行購買消毒用品(包含:手套、消毒工具、消毒劑、量度器皿及保護裝備等)之費用。

    (一) 船舶運送業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二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限二百元。

    2、船舶總噸位二百以上至未滿九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限四百元。

    3、船舶總噸位九百以上,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限一千五百元。

    (二)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消毒費用,以每公司每個月補貼五萬元為上限。

    三、口罩:以每個補貼五元為上限,使用對象為船舶運送業之服務於本國籍船舶船員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員工(每公司每日以一百名員工為上限)。

    四、酒精(供辦公人員使用):船舶運送業以每公司每週四百元為上限;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以每公司每週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伍、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依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申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申請補貼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於本年度四月十五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次月月底),並於當期期滿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如下:

    (一) 防疫費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 領款收據(如附件三)。

    (三) 船舶及貨櫃集散站消毒執行方式及過程簡要說明。

    (四) 本國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三、本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審查。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

    四、經本局完成審查並核定補貼款額度,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逕匯入業者指定之公司帳戶。

    陸、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項下支應。於預算用罄,本局將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柒、督導考核:本局得隨時瞭解受補貼對象之執行情形,如未確實執行,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貼案件或受補貼對象酌減嗣後補貼款或停止補貼。

    捌、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為期六個月,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