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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嚴德發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零星餘戶,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方式興建之住宅,於配售規劃圈內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後,所剩餘之住宅及基地。
第 四 條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公告價售。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成本價格,指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計算之房地總價。
第 九 條 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得承購之坪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志願役現役士兵得承購之坪型,依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十二坪型住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第二次價售作業,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十七
條 (刪除)
第
十八
條 (刪除)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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