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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經標三字第10930000800號

    一、移動感應式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燈泡商品檢驗標準CNS 15630(一百零八年版)之檢驗項目為該標準第8節LED燈泡之電氣特性(排除第8.6節閃爍)、第9節光輸出(排除第9.3節發光效率)、第10節色度特性(僅量測初始值);商品相關必要標示項目為該標準「表1」之(a)、(f)、(g)、(h)、(j)、(k)及(l)等項目,未測試之項目不得於商品本體、說明書或外包裝上標示該標準「表1」之(b)、(c)、(d)、(e)及(i)等項目。

    二、LED燈泡商品其額定功率大於六十瓦或非CNS 15436所指定之燈帽者,應符合本局公告之相關檢驗規定,額定發光效率依其標示,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百分之九十。

    局  長 連錦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