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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水利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經水政字第10906024810號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第二點

    署  長 賴建信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排水設施範圍內、轄管海堤區域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四、執行機關辦理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工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廠商辦理維護,或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辦理,或以受理認養方式辦理。

             前項辦理維護工作,包含下列事項:

    (一) 草地應視生長狀況割草,並適時澆水及拔除雜草。

    (二) 灌木、喬木樹型應適時修剪,並依申請許可樹種規定辦理。

    (三) 花草樹木如有死亡,得視需求適時補植。

    (四) 簡易設施修補復原時,如遇主體設施損毀及土地流失,應先作安全之處理,速予修復或其他適當處置。

    (五) 果皮、紙屑及其他垃圾,應適時清掃集中清運。

    (六) 排水溝懸浮物清除、沉積物清淤。

    (七) 其他應辦理環境維護事項。

             前項維護工作內容,如遇突發性或急迫性等因素,非協助維護機關或認養單位能力可執行者,由執行機關辦理。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排水設施範圍內、轄管海堤區域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