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農漁字第1091333111號

    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印度洋:自南非南岸沿東經二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四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四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沿東經八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五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一百五十度之交會點,再沿東經一百五十度向北至其與澳大利亞海岸線交接處,再向西沿著澳大利亞海岸線至其北部海岸線與東經一百二十九度交接處,再沿著東經一百二十九度向北至其與南緯八度交會點,再沿著南緯八度向西至其與東經一百一十三度二十八分交會點,再沿著東經一百一十三度二十八分向北至南緯八度二十三分與爪哇南部海岸線交接,再向西沿著爪哇與蘇門答臘海岸線,再沿著蘇門答臘東部海岸線向南進入麻六甲海峽,至蘇門答臘東部海岸線與北緯二度三十分交接處,再沿著北緯二度三十分向東至與馬來半島海岸線交接處,再沿著北緯二度三十分之馬來半島西部海岸線向北,再沿著海岸線至南非南岸與東經二十度交會處;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三、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以下簡稱南印協定海域):自北緯十度之非洲大陸起,向東沿北緯十度至與東經六十五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六十五度至與赤道交會點,再向東沿赤道至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八十度至與南緯二十度交會點,再向東沿南緯二十度至澳大利亞,再向南沿著澳大利亞海岸線至與東經一百二十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一百二十度至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向西沿南緯五十五度至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向北沿東經八十度至與南緯四十五度交會點,再向西沿南緯四十五度至與東經三十度交會點,再向北沿東經三十度至非洲大陸。但不包括各國之管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之一。

    四、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 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 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五、運搬船:指從事漁獲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 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 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第 三 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南印協定海域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指當航次漁船油魚漁獲量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

    第 四 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大釣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

    一、大目鮪漁區:南緯三十度以北之印度洋。但不包括自肯亞東岸沿南緯四度向東延伸至其與東經四十四度交會處,再向東北方延伸至北緯零度(赤道)、東經四十九度交會處,再延伸至北緯十五度、東經六十一度交會處,再沿北緯十五度向西至葉門東岸以西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二。

    二、油魚漁區:南緯三十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西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

    三、長鰭鮪漁區:東經七十五度以西,南緯十五度以南,及東經七十五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南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四。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漁區為除前項第一款但書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以外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小釣船於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不得進入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之印度洋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第 七 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五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

    (一) 呈現左、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各一張。

    (二) 從船艏及船艉拍攝之照片各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 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 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3、原經許可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對外漁業合作經營非鮪延繩釣漁業。

    二、小釣船:

    (一) 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 一般組:

    1、曾取得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之遠洋作業許可。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申請赴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且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之漁船,應取得當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程序及期限,不受第九條規定限制。

    第  十一  條  申請冷凍黃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

    一、第一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印度洋海域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業資格之漁船,或承受滅失時為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鮪延繩釣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第二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業資格之漁船。

    三、第三順位:當年度經許可為印度洋一般組之小釣船。

      前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取得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除依前二項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之一  鮪延繩釣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上限如下:

    一、大目鮪:

    (一) 大目鮪組漁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 長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三) 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公噸。

    (四) 一般組漁船:三十公噸。

    二、黃鰭鮪:

    (一) 大目鮪組漁船:一百二十公噸。

    (二) 長鰭鮪組漁船:一百二十公噸。

    (三) 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十公噸。

    (四) 一般組漁船:一百十公噸。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

    第二十五條  鮪延繩釣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第二十六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二十七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漁船經核准出租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第二十九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五條與其他漁船互換洋區或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但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第  三十  條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此類推。

      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

      鮪延繩釣漁船黃鰭鮪配額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漁船。但轉讓後,受讓配額之鮪延繩釣漁船單船許可配額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

    一、為大目鮪組漁船或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二、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

    三、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

    一、黃鰭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

    二、黃鰭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第一項之配額:

    一、前一許可年度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超過該年度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分配後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之部分。

    三、申請分配黃鰭鮪配額者,其當年度分配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曾轉讓予其他漁船。

      申請取得之第一項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

    第三十九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意外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未滿六十公分之紅肉旗魚、黑皮旗魚、白皮旗魚或雨傘旗魚;意外捕獲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之個體數目。

    第五十四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附件十四)。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鮪延繩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第十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第六十七條之一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一。

    第六十七條之二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應放置聯合國糧農組織之印度洋深海軟骨魚類辨識指南,並不得以深海鯊種為主要捕撈對象;深海鯊種名冊如附件十七之二。

    第六十七條之三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及與該等漁船從事運搬作業之運搬船,需列名在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授權漁船名單,方得進行轉載;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油魚漁獲物之轉載確認書,傳送南印度洋漁業協定秘書處及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前項漁船捕撈、轉載或卸下油魚時,應於漁艙或貨櫃適當處標示油魚尾數及重量資料。

    第六十七條之四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

    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

    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十七之五。

     

    附件(請參見PDF)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