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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勞動發創字第10905026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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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二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二點之一
部 長 許銘春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二點之一修正規定
二十二、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
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
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
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
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
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九點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二十二之一、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視災害特性、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另行公告下列事項:
(一)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申請期間及應檢附文件。
(二)
延長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
(三)
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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