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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養殖漁業加強內銷作業規範」及「養殖漁業促進外銷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養殖漁業加強內銷作業規範」及「養殖漁業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養殖漁業加強內銷作業規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養殖漁業受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促進養殖漁產品內銷、維護水產品安全、強化養殖產業結構並持續發展,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漁民(業)團體。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產業之產品。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及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三、團膳食材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
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及產銷班。
(三)
獎勵條件:獎勵對象銷售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午仔魚及其相關產品,予醫院、國軍、學校、矯正機關(構)、一般公民營企業及其他團膳,銷售金額合計二十萬元以上。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具銷售憑證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獎勵金金額如附表一,各獎勵對象合計領取獎勵金最高為五十萬元。
2、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二百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五百萬元撥罄。
四、魚市場交易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及各魚市場承銷人石斑魚交易量前三名。
(三)
獎勵條件:
1、魚市場石斑魚(青斑、龍虎斑及龍膽石斑)總交易量較去年同期(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附表二給予獎勵金。
2、各魚市場承銷人石斑魚(青斑、龍虎斑及龍膽石斑)交易量前三名,且較個人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附表二給予獎勵金。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附交易證明送本會漁業署撥付獎勵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五、產銷履歷石斑魚產品包材
(一)
受理單位及金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各區漁會及各縣市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及產銷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漁民,其石斑魚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將其產銷履歷標章貼標或套印於包材上。獎勵金為包材費用二分之一,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石斑魚養殖戶採購,由該石斑魚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六、午仔魚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各區漁會及各縣市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及產銷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午仔魚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其經加工者,給予費用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午仔魚養殖戶採購,由該午仔魚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七、甲魚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
受理單位: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產銷班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其甲魚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其經加工者,給予費用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得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採購,由該甲魚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受理獎勵金達二百萬元。
八、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之文件,經發現有虛偽不實、偽造、變造或重複申領之情形,本會應命繳回所領之獎勵金;如涉及刑責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附表一 團膳食材獎勵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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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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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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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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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國軍、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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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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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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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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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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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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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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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構)、一般公民營企業及其他團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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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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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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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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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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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魚市場交易獎勵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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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交易量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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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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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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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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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公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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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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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7萬元
第2名:5萬元
第3名: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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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公噸以上,未達25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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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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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6萬元
第2名:4.5萬元
第3名: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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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噸以上,未達12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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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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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5萬元
第2名:3.5萬元
第3名: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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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以上,未達6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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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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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4萬元
第2名:2.2萬元
第3名: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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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4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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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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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1萬元
第2名:0.7萬元
第3名: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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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市場達成前項獎勵交易量,且其平均交易價格較去年同期為高或持平者,再加發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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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養殖漁業受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拓產養殖漁產品外銷、提升水產品品質並持續發展,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拓展石斑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300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活石斑CCC0301.99.29.41-6、生鮮或冷藏CCC0302.89.89.41-4、冷凍CCC0303.89.89.60-9。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0304.49.90.50-6、冷凍CCC0304.89.90.60-5。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五十元或空運每公斤六十元。
3、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三、拓展優質臺灣鯛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一千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七百五十公噸,切片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台灣鯛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臺灣鯛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71.00.00-9、冷凍CCC0303.23.00.00-7。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31.00.00-6、冷凍CCC0304.61.00.00-9。
2、出口原料具產銷履歷或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簡稱ASC)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且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六元,切片獎勵每公斤十八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但不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七十五噸,切片數量合計最高十噸。(獎勵總數量調整時,按比例調整各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具產銷履歷或ASC驗證者,並檢附有效期之證書影本;契作性生產者,並檢附契作合約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四、拓展甲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及受理單位:數量十公噸;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三)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
(四)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甲魚及甲魚苗:CCC0106.20.20.10-3。
(2)
甲魚蛋及甲魚相關產品:CCC0208.50.10.20-3、CCC0208.90.90.50-1、CCC0210.93.00.52-1、CCC0306.19.20.00-6、CCC0410.00.99.10-4、CCC0507.90.12.00-5、CCC1506.00.90.10-6(以上限甲魚相關產品)。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國家拓銷獎勵費用每公斤六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五)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三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六)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五、拓展觀賞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萬公斤。
(二)
受理單位:
1、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2、台灣觀賞水族產銷學協會。
3、屏東縣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廠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觀賞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為活觀賞魚,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
2、外銷至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口報單量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行生產者免附。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六、石斑魚ASC國際品質驗證:
(一)
受理單位: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二)
獎勵對象:屏東縣具有陸上養殖魚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三)
獎勵條件: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通過ASC驗證並取得證書之石斑魚養殖場,每場獎勵三十萬元。最多七場石斑魚養殖場。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檢附ASC驗證所需六個月以上之(石斑魚)養殖管理監測及生產紀錄等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登記,再由受理單位向ASC總部申請驗證。
2、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於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前檢具ASC驗證證書,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命繳回所領之獎勵金;如涉及刑責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
申請文件經發現有虛偽不實、偽造、變造或重複申領之情形。
(二)
魚貨經退運回臺,無外銷實績。
附表 獎勵外銷活觀賞魚貨品分類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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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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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分類號列
|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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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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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11.00.10-1
|
錦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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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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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11.00.20-9
|
保育類觀賞用魚類
|
|
3
|
0301.11.00.90-4
|
其他觀賞用魚,淡水
|
|
4
|
0301.19.00.10-3
|
保育類熱帶魚類
|
|
5
|
0301.19.00.90-6
|
其他觀賞用魚
|
|
6
|
0301.93.00.00-4
|
鯉魚
|
|
7
|
0301.99.22.00-2
|
其他鯉魚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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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36.20.60-2
|
觀賞用活蝦(擬匙指蝦屬、米蝦屬、新米蝦屬、蝟蝦屬、鞭腕蝦屬及活額蝦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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