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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勞職安1字第109101317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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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七點附表二、附表四,並將名稱修正為「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七點附表二、附表四
署 長 鄒子廉
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七點附表二、附表四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或加入安全衛生家族,且依法設立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小企業。
前項中小企業三十人以下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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