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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路運計字第
    1090032262A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

    局  長 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1030058678B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3年11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1040024832A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6月15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1043033375A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11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050050367B號令

    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05年4月2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規字第1050112186B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點,並自105年10月14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規字第1060085095B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6年7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070151503A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第4點,並自108年1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080050069A號令

    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08年5月22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080115348A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點,並自108年10月1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090032262A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三、申請規定:

    (一) 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於下列規定:

    (1) 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及歇業等未營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於公路總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對象應以該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優先汰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理機關同意)。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且輔以申請業者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依序補助汰換。

    E、申請業者應依下列期程,提具申請購車計畫。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方式營運,兼有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不得併計。路線尚無配置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爾後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者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中型巴士為限。如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次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為限。

    (2) 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若有餘裕時,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項A至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車輛中,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額倘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國道客運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之營運時間。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者。

    (2) 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在此限。

    (3) 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倘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車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完成交車領牌者,應連同本年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 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者。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辦理。

    (二) 補助車輛規範:

    1、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系統設備。

    2、中型巴士: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必須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少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定之輪椅區。

    5、申請本補助車輛及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另訂規定外,以其申請日所屬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應須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核准文件,檢附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值率如下:

    (1) 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2) 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另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經核定補助之車輛應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6、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者,不適用前目規定:

    (1) 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客運業者購置進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 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客運業者進口國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廠完成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7、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8、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及多卡通驗票機,且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9、另多卡通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該等配備補助金額應依所屬汰換年度之「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 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總局指示期程內(核定後四十五日內,且除另有指示原則優先以「一般公路客運」車輛申請),向主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惟特殊案件經公路總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 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總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總額後全數核補,惟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補助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 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前項附表指標定義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之車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 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子+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服務品質因子(40%)

    車齡分布因子(60%)

    評鑑成績

    評定分數

    八年以上車齡分布

    評定分數

    優

    十

    占同業別之全部車輛數50%以上

    十

    甲

    八

    占同業別之全部車輛數40%以上未達50%

    八

    乙

    六

    占同業別之全部車輛數30%以上未達40%

    六

    丙

    四

    占同業別之全部車輛數20%以上未達30%

    四

    丁

    ○

    占同業別之全部車輛數20%以下

    ○

     

    (3) 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業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以及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張貼且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3、補助額度及上限:

    車輛型式

    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
    (依購入憑證,不含稅)

    每輛金額上限

    普通大客車

    30%

    壹佰壹拾貳萬元

    中型巴士

    49%

    壹佰參拾伍萬元

    低地板大客車

    49%

    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元。

    通用設計無障礙
    大客車

    49%

    甲類大客車若車輛單側配置1套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為壹佰伍拾玖萬元;如車身兩側共配置2套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為貳佰零肆萬元。乙類大客車若車輛單側配置1套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為壹佰捌拾貳萬元。

    車輛內至少設置2個(乙類1個)固定之輪椅區。若有增加固定之輪椅區者,每套增加補助壹萬元。

    電動大客車

    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另行公告。

     

    (1) 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2) 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申請之車輛,應分別計之):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之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三十輛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二十輛為上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原則依據上開額度上限分配,惟遇特殊狀況,公路總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 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應不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業稅,有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4) 另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由公路總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度及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總局核定之補助金額。

    (5) 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之金額比例逾半之車價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總局之監督。

    (五) 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前一年度之統計)與「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表」(如附表十一)。

    (六) 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 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 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補正者視同放棄。

    (3) 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請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後,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知照辦理。

    (4) 「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補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總局:

    (1) 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各監理機關。

    (2) 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所業者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核給評定分數優先之客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