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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教技(一)字第1090041244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審查基準:

    (一)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及升讀技專校院之工作機制。

    2、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定期崗位輪調機制。

    3、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高級中等學校之定型化訓練契約及技專校院之教育工作契約。

    4、合作廠商應明定計畫參與者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或技專校院工作期間身分別與給予合理之薪資、生活津貼或待遇。

    5、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立完善之計畫參與者輔導機制。

    6、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向計畫參與者說明專班辦理模式、職場身分別、生活津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關法令。

    (三) 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銜接性與進階性。

    (四) 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包括留職率、就業率、起薪或晉薪條件)。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 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核定計畫案,技專校院開設嚴重缺工產業班別,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2、各校應編列配合款,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五;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一;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但專班屬辦理成效良好者,經本部同意,得免提列配合款。

    3、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4、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計畫案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經費補助,或經僑務委員會、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及新住民子女國際培力產學專班經費之學校,不予補助。

    6、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技專校院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七十萬元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助學金,每學年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7、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農林漁牧工等重點產業領域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其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與公立技專校院之學雜費差額,差額計算方式為當學期私立學雜費實際收費扣除公立技專校院同一學制同一學院之最高及最低學雜費總和之平均金額。

    (二) 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