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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

    修正「休閒農場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生效。

    附修正「休閒農場貸款要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休閒農場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 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資本支出與週轉金合計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籌設或經營者,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