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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 中華民國109413
    文版字第10920098032

    修正「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申請補助類別

    () 第一類「數位出版品」:製作並發行具有市場潛力、曾獲金鼎獎、金漫獎或其他國內外重要獎項、競賽入圍或受推薦、我國重要作家、可突顯在地文化特色及社會共感,以及具其他重大正面意義之數位出版品。申請補助之出版品須於本部公告之執行期間內,完成數位化出版品格式為EPUB3.0以上版本,或為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且符合下列數位出版品態樣之一,並透過網路平臺將該數位化出版品上架公開銷售:

    1、EP同步電子書:紙本及數位版本同時發行。

    2、數位原生電子書:以原生電子形式製作而成的電子書。

    3、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將已出版之單本或系列圖書及雜誌製作為數位出版品。

    4、有聲書:應為3.0以上版本EPUB格式,或MP3AAC等數位音訊檔案格式。

    () 第二類「數位閱讀推廣」:辦理以普及數位閱讀為目的之下列各種活動:

    1、數位閱讀體驗活動:以創新閱讀體驗方式,積極將數位閱讀帶入民眾生活圈,擴大數位出版市場。

    2、數位出版相關教育訓練:加強出版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提升數位出版品質。

    3、參與數位出版相關國際組織或活動:提升國際能見度及數位出版技術。

    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一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一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 申請書(線上申請時於申請網站列印)。

    () 計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請依申請類別分別提供之):

    ()、申請第一類補助者:

    A、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各本(套)書籍名稱、內容簡介及作者、標註發行語版及是否為其他語版(請註明來源語版)之翻譯,以及標註曾獲國內外獎項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紀錄,或其他重要性說明(如出版品屬圖書館法第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對特殊讀者友善之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B、數位化設計加值之必要性評估。

    C、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臺。數位化格式應為3.0以上版本之EPUB格式,或為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有聲書應為3.0以上版本之EPUB格式,或MP3AAC等數位音訊檔案格式。

    D、出版品行銷推廣計畫。

    ()、申請第二類補助者:

    A、申請人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

    B、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明。

    C、計畫內容說明,包含但不限於活動內容與宣傳計畫。

    D、描述該活動如何普及數位閱讀及帶來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影響。

    4、計畫整體預期效益:量化及質性指標,包含但不限於投入資金、數位出版推廣成效、產品延伸運用、預期銷售量及對我國數位出版之正面效益。

    5、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規劃。

    6、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無則免填)。

    7、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8、其他相關事項。

    () 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登記證明。

    2、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4、申請第一類補助者,應繳交於本部當年度公告申請期間始日前,申請之出版品未曾發行EPUB格式或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或數位格式有聲書之切結書及申請製作發行之書單清冊(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八、補助原則及次數

    ()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獲補助之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 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 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 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九、評審作業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請填具評審委員同意書。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第一類

    第二類

    計畫主題、推動策略、創意構想之可行性、完整性

    20%

    20%

    各申請類別核心

    40%

    1.出版品內容的易讀性、重要性與市場性(20%

    2.發行平台及其他加值服務(10%

    3.出版品行銷推廣計畫(10%

    40%

    1.創新性與可行性(15%

    2.帶動數位閱讀普及化潛力(15%

    3.對數位出版產業之重要性或影響力(10%

    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及企業規模

    20%

    20%

    計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

    20%

    20%

     

    () 倘經評審委員建議申請案宜變更申請補助類別,本部於徵得申請者書面同意後得予以變更,且以一次為限。

    () 申請補助案之評審會議紀錄、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本部核定後,本部應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站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十、專案補助

    () 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或其他對數位出版發展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之申請案,得依實際需求,由業務單位進行專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辦理。

    () 前款專案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申請資格、辦理之計畫或活動內容、申請時間、補助額度及次數,不受第二點至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者,應檢附已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情形說明做為審查參考,本部始受理該申請案。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數位出版品,申請第四點第一款所列第一類之獲補助單位,應將該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出版品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 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品質及結果。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 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 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其他補(捐)助。

    () 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含活動名稱等)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如為展延辦理期間者,應於計畫書所載執行期程截止十五日前提出),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 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 申請第四點第一款所列第一類之獲補助單位,應為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電子書申請電子書ISBN,並顯示於出版品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