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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金管人字第10901350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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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制表」。
附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制表」
主任委員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二、產險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壽險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財務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制表(請參見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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