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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航企字第1091510272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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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第五點
局 長 郭添貴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本局受理補助申請,經承辦單位確認申請文件完備,綜整本局相關單位建議擬訂初步審查意見後,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依下列原則審查及評分:
(一)
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推動項目。
(二)
計畫完整性及合理性。
(三)
預期成果或前次參與國際事務成效(含第十一點第二項之績效指標達成度)。
(四)
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五)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
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
最近三年接受本局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八)
參與國際事務,未曾有損害國家形象或國家利益之情事。
(九)
已加入或申請加入與國際海事組織(IMO)高度相關,並具諮詢地位之國際海運團體。
申請補助之團體符合第三點第三項及前項第九款情形,且本局擬定補助年費經費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得不經前項審查程序,逕簽報首長核可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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