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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415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3070B

    修正「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申請升學:

    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第 四 條  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成績不限。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四、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八、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 世界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九、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 亞洲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其他賽會名稱及名次:

    ()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 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2、亞太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3、亞太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 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 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公告之賽會及名次。

    第 六 條  第二條各款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獲得前三名:

    ()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

    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前八名。

    四、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八名。

    五、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

    六、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 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 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 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 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 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 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 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 七 條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 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 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 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

    第 八 條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前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 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成績不限。

    三、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 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 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 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 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 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 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 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以下: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每學年度指定,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參賽隊(人)數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三名。

    () 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 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二十一條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其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運動防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應訂定規定據以執行。

      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事項予以考核,作為核定學校甄審、甄試及單獨辦理招生名額之參據。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六條、第八條所定國內賽會,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致延期或停止舉辦時,得以其他國內賽會成績作為採計學生甄試之成績;其他國內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成績名次、運動成績等級加分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刪除)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