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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觀宿字第10906004261號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及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提供居家檢疫者安心入住選擇,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建構完整防疫體系,維護我國全體居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獎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稱合法旅宿業者為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獎助對象辦理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五、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本局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助經費。

    六、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溫馨防疫旅宿獎助措施:

    (一) 有意願之合法旅宿業者須事先向獎助對象報名,並經核定後得為溫馨防疫旅宿,並應遵守本局、獎助對象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如附件二「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

    (二) 提供居家檢疫者於獎助期間入住之溫馨防疫旅宿,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三) 獎助對象應督導溫馨防疫旅宿確實核對居家檢疫者身分證明文件及「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四) 獎助對象應提供溫馨防疫旅宿相關防疫協助,並落實防疫措施。

    (五) 如居家檢疫旅客與溫馨防疫旅宿之間倘發生消費糾紛,請獎助對象依權責妥處。

    七、依第五點申請獎助之經費,獎助對象於審核通過後收到函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按核撥獎助數額,檢附領據向本局請款。如有結餘款,應按獎助機關獎助比例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本局獎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獎助對象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

    (一) 領據。

    (二) 溫馨防疫旅宿補助清冊(含旅宿名稱、補助房間數、總補助金額、居家檢疫者人數等資訊)。

    (三) 獎助經費除經同意採就地審計得將支出原始憑證留存獎助對象外,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八、遇原始憑證由獎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獎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理獎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獎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受獎助對象酌減嗣後獎(補)助款或停止獎助。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