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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局 長 杜文珍
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核可蘭園或核可溫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檢局得暫停該蘭園或溫室輸出作業:
(一)
輸入國通知暫停。
(二)
輸出植株經輸入國檢疫截獲工作計畫所列檢疫有害生物。但輸往澳大利亞植株經截獲細菌性軟腐病菌(Dickeya
fangzhongda)者,不在此限。
(三)
輸澳大利亞核可蘭園或溫室經澳方通知其輸澳植株檢疫不合格率(Quarantine
failure rat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連續二次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2、連續二次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輸出作業暫停期間及恢復方式,依輸入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二個月;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六個月。
前項暫停輸出檢疫作業於該核可蘭園提供調查報告及採行改善措施,並經防檢局檢查確認後,始得恢復。
八、核可溫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檢局得終止該溫室核可:
(一)
主動申請終止核可。
(二)
同一缺失半年內仍無法檢查合格。
(三)
核可溫室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點。
(四)
核可溫室之栽培防治管理及移出移入紀錄、文件或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
(五)
經輸出檢疫或輸入國檢疫發現非核可溫室生產之植株假冒混充輸出。
(六)
核可蘭園負責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防檢局執行必要之防檢疫、檢查或調閱相關紀錄文件。
(七)
核可溫室設施因天然災害損壞或其他因素,以致不符合工作計畫規定。
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七款情形外,核可溫室經終止核可後,一年內不得以同一負責人、原申請名稱或於同一地址及地號重新申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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