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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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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91602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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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61
(四)
傳真:(02)2653-2006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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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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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部授食字第1041605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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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 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修正「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
二、持有含CI
11380、CI
11390、CI
12100、CI
12140、CI
12315、CI
13065、CI
14600、CI
16150、CI
16155、CI
18950、CI
21090、CI
26105、CI
42052(Na
Salt)、CI
42052:1(Ca
Salt)、CI
42085、CI
42095、CI
45440(Na
Salt)、CI
45440(K-Salt)及CI
61520等十九項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變更,相關資料須留廠備查。
部 長 蔣丙煌
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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