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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91602414號

    主  旨:預告廢止「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61

    (四) 傳真:(02)2653-2006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附件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部授食字第1041605508號

    主  旨:修正「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  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修正「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

    二、持有含CI 11380、CI 11390、CI 12100、CI 12140、CI 12315、CI 13065、CI 14600、CI 16150、CI 16155、CI 18950、CI 21090、CI 26105、CI 42052(Na Salt)、CI 42052:1(Ca Salt)、CI 42085、CI 42095、CI 45440(Na Salt)、CI 45440(K-Salt)及CI 61520等十九項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變更,相關資料須留廠備查。

    部  長 蔣丙煌

     

    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