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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觀國字第1091001484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代理局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 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司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共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 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十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 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且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 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 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申請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 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個月內(停靠臺灣港口航程完成後起算)提出申請(如附件二)。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依原申請停靠臺灣港口航程日期計算,另提供無法完成靠泊原因(如天災、天氣惡劣、法定傳染病等)之佐證資料。

    (二) 申請文件應檢附郵輪公司領據正本、郵輪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括抵離港口時間、郵輪旅客分析資料、郵輪航線資料、依第四點第四款申請之獎助項目樣本及其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無誤後核撥。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提供抵離港口時間、郵輪旅客分析資料及郵輪航線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 核撥獎助金額以實際停靠時間計算,且不逾依第四點第四款申請之獎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所提供之美金帳戶。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依第四點第二款每航次最高獎助金七千五百美金核算。

    八、受獎助者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資料者,均不予受理。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該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