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之方式如下:
(一)
校外職場參觀:學校安排高一及高二學生至相關事業機構進行半日或一日之參訪活動,每班每學期以二次為限;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高三學生,亦同。
(二)
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高二以上學校學生至事業機構進行六星期以內之實務實習,每班或學生每人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書表另定之;其申辦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一)
宣導說明:每年二月底前,由本署辦理學校提報計畫書與申請程序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二)
計畫申請: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報申請書表,報本署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
(三)
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四)
核定公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並公告審查結果。
(五)
前四款作業時程及每學年度之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準。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校外職場參觀:
1、交通費
(1)
租車:每班按班級人數計算車次;學校與事業機構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跨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2)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另可補助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2、膳費:辦理一日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者,得補助膳費,學生每人八十元。
3、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每班最多補助二人,每人四百元。
4、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專題演講、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每人每節八百元;每日最高以一千六百元。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旅行平安保險四十元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核實報支。
(二)
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學年最高六千元。
2、鐘點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每星期最高發給三節鐘點費,每節四百元;同一申請案,學生每十五人以教師一人輔導為原則。
3、交通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依實際往返所需交通費核實報支。
4、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指導學生,以每節八百元,每日最多八節,每星期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個人與事業機構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核實報支。
八、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核結作業。
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