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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4011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海洋教育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海洋教育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海洋教育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教育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與106-110年海洋教育執行計畫及課程綱要,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推動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訂定發展計畫:依教育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建構海洋教育發展重點及策略,並據以訂定發展計畫,逐年提出申請。

    (二) 建置推動機制:成立海洋教育推動小組,組織地方推動體系,逐年建置海洋教育延續性發展內容,作為永續推動海洋教育之基礎。

    (三) 發展特色課程:整合地方海洋教育自然、社會、人力等相關資源,結合戶外教育,規劃海洋體驗課程及教材,協助國民中小學將海洋元素融入校本課程。

    (四) 提升師生素養:協助教師組成海洋教育專業社群、創新海洋素養教學、促進相互觀摩學習,以提升學生海洋素養。

    (五) 促進資源交流:鼓勵跨校、跨直轄市、縣(市)海洋教育資源交流,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六) 充實網路平臺:定期維護及充實海洋教育網路平臺,建立海洋教育社群網絡,並促進學校師生運用網路平臺。

    四、地方政府申請本補助,應擬訂計畫,其種類、內容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 第一類:強化海洋教育行政支持與運作(必辦)

    1、內容:

    (1) 持續健全海洋教育推動小組之運作機制,檢討及精進海洋教育推動策略,並統籌海洋教育資源中心運作。

    (2) 推動海洋教育年度主題及全國海洋教育週之相關活動。

    (3) 參與全國海洋教育成果展示交流研習活動。

    (4) 定期充實海洋教育網路平臺(包括專家人才資料庫),並強化師生使用網路平臺資源。

    (5) 必要設備之維修及更新。

    2、補助基準:

    (1) 主管之國民中小學(以下同)一百校以下: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一百零一至二百校:最高三十五萬元。

    (3) 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四十萬元。

    (二) 第二類:精緻海洋教育課程與教學計畫(必辦)

    1、內容:

    (1) 盤點及建置地方海洋教育資源網絡,並落實提供各校運用於發展課程及教學。

    (2) 研發及推廣具地方特色之海洋教育教材。

    (3) 培養海洋教育種子教師,定期增能;並組成海洋教育輔導團隊,研發海洋素養教學策略,賦予推動海洋教育之任務。

    (4) 組成海洋教育課程共備社群,強化課程與教學之創新及實踐。

    (5) 辦理海洋教育增能研習,內容包括海洋法政、海洋戰略、水域安全等議題,並鼓勵行政人員參與。

    2、補助基準:

    (1) 一百校以下:最高三十萬元。

    (2) 一百零一至二百校:最高三十五萬元。

    (3) 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四十萬元。

    (三) 第三類:推動跨直轄市、縣(市)海洋教育合作計畫(選辦)

    1、內容:

    (1) 研發及推廣有關提升學生海洋素養之教學模式、教材、影視媒材等。

    (2) 研發及推廣海洋教育與其他教育議題,如環境教育、戶外教育、生命教育、性別教育、安全教育(如水域安全)等,共同結合之教學設計。

    (3) 建置重要及新興海洋議題之網路平臺,如海洋能源、海洋與氣候變遷、海洋生態與保育、海權與國際發展、海洋文創、海洋職涯試探等,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教師加入教學及分享。

    (4) 定期彙整海洋教育通訊刊物,以蒐集國內外海洋教育新近發展、報導海洋教育相關理念、研究及教育方法等。

    (5) 發展及推廣海洋特色課程,包括非臨海學校融入校內課程推動。

    (6) 其他跨直轄市、縣(市)合作之海洋教育重要主題方案。

    2、辦理方式:可自行擇一主題項目發展。

    3、補助基準: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五、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各地方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時日前,擬具下一學年度前點各款所定計畫申請書,向本署申請本補助。

    (二) 前款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需求,並不得重複申請。

    六、審查前點申請案之程序如下:

    (一) 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其審查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

    (二) 審查結果為「修正後通過」或「修正後再審」者,地方政府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修正後報本署。

    (三) 最終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署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地方政府。

    七、本補助之項目、請撥、支用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 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代課費規定辦理。資本門編列比率,不得超過維運海洋教育資源中心計畫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 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九十,其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三)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署辦理完成前一學年度推動計畫之經費核結;辦理核結時,一併繳交成果報告書面,並請將電子檔上傳至臺灣海洋教育中心網頁。

    (五) 逾期核結者,酌減下一學年度補助金額;未完成該學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申請下一學年度之補助。

    八、本補助之成果檢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 本署得組成巡迴諮詢服務團隊,於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至各地方政府所屬海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諮詢服務。

    (二) 地方政府應彙整執行成果,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整體執行成果評選,評選項目包括成果書面報告、成果觀摩展示、網路平臺建置等;必要時,得由本署組成小組親蒞資源中心瞭解實際情形。

    (三) 評選結果除頒發獎狀予以鼓勵外,特優及優選之直轄市、縣(市),分別於次一學年度調高第四點補助基準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

    (四) 地方政府及海洋教育資源中心,配合全國海洋教育週辦理之主題競賽活動,經評選得獎者,於全國海洋教育成果觀摩及教師研習會議予以表揚。

    (五) 地方政府持續充實海洋教育網路平臺,並於八月一日起,進行網路平臺評選,經評選得獎者,於全國海洋教育成果觀摩及教師研習會議予以表揚。

    (六) 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未提報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次一學年度申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

    九、依本補助而研發與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上傳於本署指定之網站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指定之機構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時,進行剪輯、重製等。

    十、依本要點推動海洋教育成效優良者,由地方政府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