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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養殖漁業加強內銷作業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及修正「養殖漁業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及「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漁民(業)團體。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三、團膳食材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
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及產銷班。
(三)
獎勵條件:獎勵對象銷售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予醫院、國軍、學校、矯正機關(構)、一般公民營企業及其他團膳,銷售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給予獎勵金。獎勵品項、銷售應達到之金額、獎勵金額及上限如附表一。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具銷售憑證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百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一千萬元撥罄。
四、魚市場交易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及各魚市場承銷人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交易量前三名。獎勵銷售品項及金額如附表二。
(三)
獎勵條件
1、魚市場: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總交易量較去年同期(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2、各魚市場承銷人: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交易量前三名,且較個人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附交易證明送本會漁業署撥付獎勵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五、產銷履歷養殖水產生物產品包材
(一)
受理單位及金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各區漁會、各縣市養殖協會及地方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三所列品項並通過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將其產銷履歷標章貼標或套印於包材上。獎勵金為包材費用二分之一,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養殖戶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六、養殖水產生物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各區漁會、各縣市養殖協會及地方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三所列品項,其產品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其經加工者,給予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養殖戶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七、甲魚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
受理單位: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產銷班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其甲魚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其經加工者,給予費用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得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採購,由該甲魚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受理獎勵金達二百萬元。
八、(刪除)
附表(請參見PDF)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拓展石斑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活石斑CCC0301.99.29.41-6、生鮮或冷藏CCC0302.89.89.41-4、冷凍CCC0303.89.89.60-9。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0304.49.90.50-6、冷凍CCC0304.89.90.60-5。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五十元或空運每公斤六十元。
3、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三、拓展優質臺灣鯛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一千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七百五十公噸,切片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台灣鯛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臺灣鯛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71.00.00-9、冷凍CCC0303.23.00.00-7。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31.00.00-6、冷凍CCC0304.61.00.00-9。
2、出口原料具產銷履歷或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簡稱ASC)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且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六元,切片獎勵每公斤十八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但不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七十五噸,切片數量合計最高二十五噸。(獎勵總數量調整時,按比例調整各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具產銷履歷或ASC驗證者,並檢附有效期之證書影本;契作性生產者,並檢附契作合約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四、拓展甲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及受理單位:數量十公噸;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三)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
(四)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甲魚及甲魚苗:CCC0106.20.20.10-3。
(2)
甲魚蛋及甲魚相關產品:CCC0208.50.10.20-3、CCC0208.90.90.50-1、CCC0210.93.00.52-1、CCC0306.19.20.00-6、CCC0410.00.99.10-4、CCC0507.90.12.00-5、CCC1506.00.90.10-6(以上限甲魚相關產品)。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國家拓銷獎勵費用每公斤六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五)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三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六)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五、拓展觀賞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十二萬公斤。
(二)
受理單位:
1、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2、台灣觀賞水族產銷學協會。
3、屏東縣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研提計畫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廠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觀賞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為活觀賞魚,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一。
2、拓展費用採分級補助,外銷至亞洲(東亞及東南亞,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除外)每公斤補助三十元、歐洲及北美洲每公斤補助五十元、其他區域每公斤補助四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行生產者免附。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六、石斑魚ASC國際品質驗證:
(一)
受理單位: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二)
獎勵對象:屏東縣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三)
獎勵條件: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通過ASC驗證並取得證書之石斑魚養殖場,每場獎勵三十萬元。最多七場石斑魚養殖場。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檢附ASC驗證所需六個月以上之(石斑魚)養殖管理監測及生產紀錄等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登記,再由受理單位向ASC總部申請驗證。
2、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於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前檢具ASC驗證證書,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七、拓展日本鰻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加工鰻: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三)
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二百公噸及加工鰻五十公噸為目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業署登錄之出口商。
2、魚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活鰻:CCC0301.92.10.10-1。
(2)
加工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12-5、CCC1604.17.00.20-5、CCC1604.20.90.21-0(以上限日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獎勵及期限: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外銷至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
(2)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銷至日本之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最高每公斤三十元或空運最高每公斤四十元。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本作業規範前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外銷,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養殖場生產作業履歷。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鰻魚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魚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八、拓展虱目魚及鱸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二千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一千五百公噸,其他產品五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4、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可外銷之魚種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虱目魚或鱸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虱目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CCC0302.89.89.42-3
、CCC0303.89.89.43-1。
(2)
虱目魚其他產品:CCC0304.49.90.60-4、CCC0304.89.90.24-0、CCC0304.59.90.60-1。
(3)
鱸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CCC0302.84.00.00-4、CCC0302.89.89.60-0、CCC0303.84.00.00-3、CCC0303.89.89.44-0。
(4)
鱸魚其他產品:CCC0304.49.90.30-1、CCC0304.89.90.70-3、CCC0304.59.90.30-8。
2、虱目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十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斤十五元;鱸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十五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斤二十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一百五十噸,其他產品數量合計最高五十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九、拓展水產種苗外銷
(一)
獎勵外銷水產種苗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一百二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
(三)
受理期間: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水產種苗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二。
2、外銷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口報單量獎勵拓銷費用,亞洲國家及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四十元,歐美國家及其他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五十元。
3、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獎勵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2)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3)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水產種苗出貨業者為送本會漁業署核定符合獎勵之對象,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拓展黃鰭鮪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五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四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鮪類為主要捕撈對象並依規定完成卸魚聲明之漁業人,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2.00.00。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一、拓展鱰魚(鬼頭刀)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二百公噸,切片一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鱰魚為主要捕撈對象並完成卸魚聲明之漁業人、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冷凍CCC0303.79.99.53、CCC0303.89.89.42。
(2)
切片:冷凍CCC0304.20.90.24、CCC0304.29.90.23、CCC0304.89.90.23。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二、拓展遠洋漁船鮪旗鯊類漁獲物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四千公噸。
(二)
受理單位:高雄區漁會、東港區漁會、蘇澳區漁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三)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核准之出口業者。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一百零九年度遠洋作業許可,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船經營者。
(四)
獎勵條件:
1、獎勵對象採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漁獲並外銷者。
2、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大目鮪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4.00.00-5、冷凍CCC0303.44.00.00-2。
(2)
大目鮪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49.90.13-2、冷凍CCC0304.87.00.30-3。
(3)
黃鰭鮪整尾:冷凍CCC0303.42.00.00-4。
(4)
黃鰭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50-8。
(5)
南方黑鮪整尾:冷凍CCC0303.46.00.00-0。
(6)
南方黑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20-5。
(7)
劍旗魚整尾:冷凍CCC0303.57.00.00-6。
(8)
劍旗魚切片:冷凍CCC0304.84.00.00-2。
(9)
旗魚類整尾:冷凍CCC0303.59.90.20-1。
(10)
旗魚類切片:冷凍CCC0304.89.90.21-3。
(11)
鯊魚整尾:冷凍CCC0303.81.00.90-7。
(12)
鯊魚切片:冷凍CCC0304.88.00.19-7。
3、獎勵及金額:
(1)
外銷至日本等亞洲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二元。
(2)
外銷至歐洲、美國或澳洲之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元。
(3)
各獎勵對象申請數量合計最高二百公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五)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1)
獎勵對象與魚貨來源對象之交易證明文件。
(2)
魚貨來源對象之一百零九年遠洋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出口魚貨之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一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抽檢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五。
(六)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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