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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文交字第109201437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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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辦理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八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辦理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評審與考核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申請者專業及經驗,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專業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勞動條件規劃、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二)
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評審結果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
依第一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五)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或請提供計畫進度說明。獲補助者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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