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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內政部令
教育部 |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國規委會字第1090093566號
台內役字第1091001062A號
臺教學(六)字第1090047809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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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十六條。
附修正「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十六條
部 長 嚴德發
部 長 徐國勇
部 長 潘文忠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或停止訓練者。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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