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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圖書館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國圖事字第10901000832號

    訂定「國家圖書館特藏文獻出版授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圖書館特藏文獻出版授權管理要點」

    館  長 曾淑賢

     

    國家圖書館特藏文獻出版授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第2次館務會議通過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特藏文獻之出版授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授權」,指申請利用本館特藏文獻之數位化成果,經審核同意後在本館監督或指導下完成印製出版品之授權行為。

    三、凡向本館申請出版授權,均應備函提具詳細出版計畫,載明申請者基本資料、出版品名稱、出版宗旨、出版內容、出版方式、預訂定價、印製量、發行日等事項。

    四、申請本館特藏文獻出版授權,單次申請數量宋元版以五部、明清版、稿本、鈔本以二十部為原則。須俟每次履行契約後,始得再行申請授權出版。

    五、申請人之出版計畫經本館同意後,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並應在所定期間內辦理出版程序,出版契約由雙方另行議定。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六、出版時,應於版權頁載示「國家圖書館授權出版」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

    七、經本館同意授權出版者,應依特藏文獻所定之古物級別,由雙方約定依印製量或回饋金比例(參見下表),繳交回饋。

     

    八、本館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出版授權利用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九、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