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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五點附件三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五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十三、符合下列各要件之以二次鋰電池或氫燃料電池為主要動力來源之電動機車,得申請本部認可為合格電動機車:
(一)
由合格廠商生產者。
(二)
取得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者。
(三)
提供電動機車主要動力之二次鋰電池或電池組與充電器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檢驗規定之商品相關檢驗文件。
(四)
需符合電動機車性能、安全補助標準及相關測試規範(附件一)之要求,並需符合本部調查確認之電動機車固定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相關標準(附件二),且需經本部認可之檢測實驗室檢測通過。
(五)
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需為國內產製。
(六)
申請案件使用之馬達組裝、定子與轉子(除永久磁鐵外)之零組件與材料及控制器,需為國內產製。
(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出廠之合格電動機車須依經濟部能源局電動車自願性能源效率標示作業要點標示能源效率(公里/度)。
使用氫燃料電池為主要動力來源之電動機車,其儲氫罐安全試驗須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之法人機構檢測通過。
本要點實施期間取得合格電動機車認可而未符合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生效之第一項第四款產業標準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調整電動機車規格後,再依本要點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生效之規定重新取得合格電動機車認可;逾期未重新取得合格電動機車認可者,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其原已取得之合格電動機車認可,當然失其效力。
合格電動機車之型式,得為車電合一(購車含電池)或車電分離(購車租電池)。
十七、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合格廠商生產之合格電動機車,每輛補助金額如下: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重型等級及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二)
一百零九年度起:重型等級及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七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三)
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芯及其負極材料、電解液、銅箔均為國內產製者,額外補助如下:
1、一百零八年度:新臺幣二千元。
2、一百零九年度起:新臺幣三千元。
補助年度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
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租賃用途之電動機車者,其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金額減半。
十八、購買合格電動機車之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透過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向受委託機關(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
中華民國國民購買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明影本;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者,檢附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核准函。
(二)
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符之購車發票正本,以及扣除補助款金額後之購車發票影本。
(三)
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
如以車電分離方式購買者,應檢附至少二年(含)以上之電池租賃文件影本。其電池租賃文件需記載電池型號、適用車款。
(五)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者,應檢附合格廠商開立之國產電池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電池出租者應為原合格廠商或其所授權之營運商;若為營運商,應另檢附原合格廠商之授權聲明書及連帶責任保證書。
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有第二十點規定逾期提出申請或郵寄申請資料之情形,致影響消費者權益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該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於本要點有效期間內一定期間之第一項申請案。
二十一、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外國法人,依能源補充設施補助注意事項(附件四),於社區住宅、學校、量販店、加油站、郵局、便利商店、觀光景點、經銷據點或其他特定地點設置能源補充設施,得向受委託機關(構)申請補助,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受補助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並由受委託機關(構)依所得稅法寄發年度所得(免)扣繳憑單。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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