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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補登)
    農授漁字第1091347226A號

    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及漁民(業)團體。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三、拓展優質臺灣鯛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一千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七百五十公噸,切片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台灣鯛協會。

    4、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臺灣鯛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71.00.00-9、冷凍CCC0303.23.00.00-7。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31.00.00-6、冷凍CCC0304.61.00.00-9。

    2、出口原料具產銷履歷或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簡稱ASC)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且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六元,切片獎勵每公斤十八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但不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七十五噸,切片數量合計最高二十五噸。(獎勵總數量調整時,按比例調整各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具產銷履歷或ASC驗證者,並檢附有效期之證書影本;契作性生產者,並檢附契作合約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七、拓展日本鰻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加工鰻: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三) 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二百公噸及加工鰻五十公噸為目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業署登錄之出口商。

    2、魚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活鰻:CCC0301.92.10.10-1。

    (2) 加工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12-5、CCC1604.17.00.20-5、CCC1604.20.90.21-0(以上限日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獎勵及期限: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外銷至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

    (2)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銷至日本之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最高每公斤三十元或空運最高每公斤四十元。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本作業規範前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外銷,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養殖場生產作業履歷。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鰻魚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魚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二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一、拓展鱰魚(鬼頭刀)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二百公噸,切片一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鱰魚為主要捕撈對象並完成卸魚聲明之漁業人,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冷凍CCC0303.79.99.53、CCC0303.89.89.42。

    (2) 切片:冷凍CCC0304.20.90.24、CCC0304.29.90.23、CCC0304.89.90.23。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