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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人權典字第10930008702號

    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館  長 陳俊宏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構)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之用途,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及影音資料,按本館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規格

    計費單位

    非營利用途收費

    營利用途收費

    備註

    藏品圖像三百dpi以上

    幅

    六百元

    一千二百元

    Tiff檔或jpeg檔

    藏品圖像一百五十一dpi以上未達三百dpi

    幅

    四百元

    八百元

    jpeg檔

    藏品圖像一百五十dpi以下

    幅

    二百元

    四百元

    jpeg檔

    影音檔案

    秒

    二十元

    一百元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