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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人權典字第109300087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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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館 長 陳俊宏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構)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之用途,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及影音資料,按本館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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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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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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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用途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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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用途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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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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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圖像三百dpi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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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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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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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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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檔或jpeg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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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圖像一百五十一dpi以上未達三百d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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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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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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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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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g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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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圖像一百五十dpi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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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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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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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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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g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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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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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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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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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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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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