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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局視(輔)字第10930038931號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 除企畫書所載紀錄片主題、故事大綱主軸、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核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畫書之變更,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九小目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 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

    (三) 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者,展延期限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由評選小組決定。

    (四)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