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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7646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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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
第四條附件修正規定
有功教練獎金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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