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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補登)
    農授漁字第1090221987號

    訂定「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附「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活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颱風期間活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相關問答集如附件五。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