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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農漁字第1091347555A號

    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九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拓展水產種苗外銷

    (一) 獎勵外銷水產種苗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二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

    (三) 受理期間: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水產種苗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二。

    2、外銷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口報單量獎勵拓銷費用,亞洲國家及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四十元,歐美國家及其他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五十元。

    3、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獎勵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2)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3)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水產種苗出貨業者為送本會漁業署核定符合獎勵之對象,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九點附表二獎勵外銷水產種苗分類號列修正規定

    項次

    貨品分類號列

    名稱

    1

    0301.99.10.40-8

    石斑魚苗

    2

    0301.99.10.20-2

    虱目魚苗

    3

    0301.99.10.10-4

    烏魚苗

    4

    0301.99.10.52-3

    紅目鱸魚苗

    5

    0301.99.10.70-1

    海鱺魚苗

    6

    0301.99.10.80-9

    吳郭魚苗

    7

    0301.99.10.92-5

    其他鹹水魚苗(黃鱲鰺魚苗/圓翅燕魚苗)

    8

    0301.99.10.91-6

    其他淡水魚苗(黄錫鯛魚苗/紅頭金鯛苗/紅鼓魚苗/牛港鰺魚苗/午仔魚苗)

    9

    0301.99.29.43-4

    大口黑鱸(美洲大嘴鱸)